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