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應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其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衛生法人之關係人。
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包括在內:一、衛生法人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受衛生法人捐贈之金額達法院登記之財產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對衛生法人設立時之原始捐助金額達該衛生法人之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
四、前款捐助人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
五、衛生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
六、前款人員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
七、衛生法人之董事長或其附屬作業組織負責人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八、衛生法人之董事長或其附屬作業組織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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