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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衛生法人所持有或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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