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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衛生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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