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自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衛生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