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自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給與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由衛生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