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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業務,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其中應包括前條第二項之查察;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至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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