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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件發生時間。
二、事件發生內容。
三、事件發生可能原因。
四、事件發生後之立即處理。
五、預防此類事件再發生之措施或方法。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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