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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生產事故事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剖腹產手術後,在產婦體內遺留異物。
二、以不相容之血型輸血。
三、錯誤藥物處方致產婦永久喪失肢體重要機能或死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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