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