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前項所稱重大傷害,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