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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業務時,得為下列措施:一、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並視需要請其就生產事故提供說明。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限期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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