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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不合程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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