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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其可繼續為營運者,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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