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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委託其他機關(構)為接管人。
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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