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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臨床實務訓練之年資採計,以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為限。
但本法公布施行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機構實際執行業務之執業年資,得併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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