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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一、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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