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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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