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