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