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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及報告,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受委託辦理者,並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委託事項。
前項紀錄及報告,應由執業之機構或場所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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