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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使用AED急救結束,設置AED場所應填寫AED使用紀錄表(如附表三)。
前項紀錄表及AED使用之電子資料,應於急救事件結束七日內,郵寄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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