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AED應置放於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並附AED操作程序。二、應於該場所平面圖上標示AED位置,並於重要入口、AED置放處設有明顯指示標示(標示樣式及顏色如附件二)。三、應有保護外框、警報及警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