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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AED應置放於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並附AED操作程序。
二、應於該場所平面圖上標示AED位置,並於重要入口、AED置放處設有明顯指示標示(標示樣式及顏色如附件二)。
三、應有保護外框、警報及警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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