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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共場所設置AED後,應上傳至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資料庫登錄表如附表一),登錄資料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轉該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其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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