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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指放置於公共場所,提供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
二、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ExternalDefibrillator,以下簡稱AED):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取得輸入或製造許可證,具備電腦自動判讀個案心臟搏動及體外電擊去顫功能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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