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設置AED之公共場所,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設置AED訓練、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者,得加以表揚或獎勵。前項表揚或獎勵之條件、適用範圍、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