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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輸入或輸出: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
二、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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