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