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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
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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