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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一、為人體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
二、與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人體試驗計畫委託人有聘僱關係。
四、其他經審查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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