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人體試驗計畫之審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人體試驗設計應符合最低風險原則,並考量合理之風險、利益。二、執行方式及內容符合科學原則。三、受試者之條件及召募方式。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及損害補償或其他救濟機制。五、受試者之隱私保護。六、受試者同意書內容及告知程序。七、易受傷害族群之保護。八、保障受試者安全之必要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