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一、配偶。二、父母。三、同居之成年子女。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前項關係人之同意,不得違反受試者曾表示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