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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
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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