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審查會依前條規定查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其有變更原審查決定者,並應載明。審查會查核結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應通報情形者,應於作成決定後十四日內,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