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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三年效期之許可證明。
前項許可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生物資料庫名稱及其地址。
二、設置者名稱及代表人。
三、設置者地址。
四、生物檢體之保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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