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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其資格及職責如下:一、生物醫學主管:領有醫師、醫事檢驗師證書或生物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並具生物醫學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負督導、維護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之採集、保存、運用、銷毀之品質管理,及其他與生物資料庫之生物醫學有關事項之責。
二、資訊主管:具資訊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並具資訊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負督導、維護生物資料庫資料、資訊之安全管理,及其他與生物資料庫之資訊安全有關事項之責。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於二個以上地址保存時,應於每一地址設置一名生物醫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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