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機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置有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者,得於經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倫理委員會(以下稱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生物資料庫:一、職掌司法、衛生或生物技術之產業、科學發展有關之政府機關。二、通過教學醫院評鑑之醫院。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四、以研究生命科學為目的設立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或全國性財團法人、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