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以外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辦理或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有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提出申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傳真方式為之。前項申請,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所需資料涉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