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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表明前條各款事項,除有特殊情形外,並應以法院之專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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