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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警察人員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檢具事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但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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