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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調解委員經指派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
前項調解期日,自調解委員指派之日起,不得逾二十日。
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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