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以下簡稱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前項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