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第二項規定外,為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提出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者,為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