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前項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