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