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