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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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