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類案件有適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以下簡稱減述作業)訊前訪視評估情形者,社工人員應填具減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詢(訊)問情形,提供司法警察(官)報請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處理。前項案件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減述作業同意書應經其監護人、輔助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監護人、輔助人或法定代理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