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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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