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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
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及於登記內容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登記、報到、查訪之期間、次數、程序與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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