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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院、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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